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田县科技人才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科技人才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青田县科技人才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和《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每年从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不高于100万元,用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及科技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奖补。加速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不断改善条件,盘活现有人才资源,以政策吸引人才,项目聚集人才,环境留住人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环境。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科技创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奖补高新技术领域,实施市级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搭建创新创业平台等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二)用于奖补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
(三)用于奖励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显著效益的科技人才。
(四)用于配套上级科技人才专项。
(五)用于科技人才管理、培训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科技人才引进奖补的条件
引进的科技人才应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补:
1、我县高新技术领域,实施省级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搭建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平台等所急需的技术领军人物、关键技术带头人。
2、承担过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并能够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主导产品的人员。
3、在技术创新和课题研发中,学术、技术造诣较高、成就突出,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能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4、在海外学有所成,有在国际水准科研机构、企业研发工作经历,掌握高端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或能够带项目(课题),或带领研发创新团队回国创业,带动相关产业或产品技术升级,引进国际化先进技术创新管理体系的海外留学人员。
(二)申请科技人才培养奖补的条件
选拔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创新创业绩效显著、有培养前途的拔尖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对其奖补培养(培训)费用:
1、进入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硕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研究院、高新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研发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硕士以上或高级职称人员。
2、列入省“万人计划”、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丽水市“拔尖人才”、“科技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员,丽水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人员。
3、省市县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工业、农业、医疗卫生领域县级以上学科首席带头人。
(三)申请科技人才绩效奖励的条件
对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绩效的个人和集体(团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1、进入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硕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研究院、高新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机构,完成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实施、取得较大效益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或集体(团队)。
2、主持研发的单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具有重要发明创造并在企业实现投、达产,年度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集体(团队)。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企业创办时间不足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的省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人。
4、省、市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特派员团队,县科技首席专家,连续三年以上入驻本县的工业科技特派员。
5、三年内曾获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员。
6、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对产品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过程中,实现重要突破,取得重要创新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或集体(团队)。
7、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25年以上,有重要技术突破,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2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1)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2)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或疫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额度:个人不超过6万元;集体(团队)不超过12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处理、定期发放的申请审批制度。
(二)单位或个人填报《青田县科技人才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报县科技局。
(三)县科技局职能科室根据资金申请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及前期核实,并从县科技局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估)。根据评审(估)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县科技局班子研究通过,并商请县财政局同意后,通过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七条 县财政、审计、科技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补的资金全额收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原《青田县科技人才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科〔201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