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侨乡进口商品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侨乡进口商品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扎实推进浙江(青田)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扩大进口,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市场转型升级,实现青田进口贸易额超百亿,促进入驻侨乡进口商品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市场租金优惠。落实侨乡进口商品市场房租优惠政策,租期内第一年优惠房屋租金70%,第二年优惠房屋租金50%,第三年优惠房屋租金30%。第四年、第五年房屋租金:纳入限上的批零企业优惠40%,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优惠50%;未纳入限上的批零企业优惠20%,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优惠30%。
充分发挥公用型保税仓库功能,对在青田保税仓库年报关额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分别按其年租金100%、50%、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依法纳税。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标准参照我县入驻进口商品城企业财政扶持意见执行。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货物(大宗商品除外)在青田保税仓完税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葡萄酒(按进口额计算)给予0.1元的奖励;其它商品,每进口1美元(按进口额计算)给予0.05元的奖励;年进口额(以海关数据统计为准)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大力引进国外品牌。对获得境外酒庄浙江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单个酒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酒庄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2万美元的,每个酒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浙江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且单个品牌(一个酒庄视为一个品牌)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个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并首次达到规上限上的企业(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六、鼓励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支持总部在青田的企业以资本或品牌为纽带,建立直营连锁网络。县外设立一家实体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以侨乡进口商品城形象标识经营的,经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认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家。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以侨乡进口商品城形象标识参展、经侨乡进口商品城管委会批准的企业,参加省内、省外、境外重点进口商品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6000元、12000元。
七、推进企业规范化经营。鼓励企业使用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规定的二维防伪溯源码。企业加贴二维码产生的制作费和贴标费,每个标签补助0.10元(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发展进口仓储。年进口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承租县内仓库自用,并由海关认定和监管的仓库,经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验收后一次性按100元/平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九、降低物流成本。择优扶持1-2家物流企业,为商品城入驻企业提供合理的物流成本。收费标准不高于温州市场平均水平的10%,并与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的服务合作协议,可享受以下补助:前三年房租的50%和运输车辆(5吨以内)、小型叉车(5吨以内)各一辆购置成本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发的新产品,提供开具信用证、承兑票据、进口仓单质押、进口货物质押、应收款质押、销售合同质押等获得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限上企业保税仓配套优惠。对入驻侨乡进口商品城的限上企业,进口货物运输到青田保税仓库报关的,给予境内收货人400元/票的报关补助和3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十二、限上企业物流(快递)费用补助。对入驻侨乡进口商品城的限上企业,根据限上企业从青田发往国内各地的出货单、快递面单、正式发票等材料补助物流(快递)费用的2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进口商品城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情况向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提出认定及兑现相应奖励资金的申请,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结合店铺符合市场整体规划、房租、物业缴纳情况、营业时间等要求进行审核,提交《进口商品城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见附件)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每年4月底前,由侨乡进口商品城管委会、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县财政局等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在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兑付。
企业收到拨付的扶持资金后,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用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十四、依据本意见享受各类补贴,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申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严格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如在进口商品城市场经营中因假货、质量安全、侵权等违法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当年不予补贴或奖励。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县内同类优惠政策,企业可从高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三年。《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侨乡进口商品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