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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第一进口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第一进口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关于加快“第一进口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青田特色优势,用好“侨”资源、做大“侨”文章,积极推进“第一进口地”建设,围绕进口商贸市场主体,加强扩大进口贸易、培育特色产品、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的政策引导,不断巩固侨贸产业先发优势,打造全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进口贸易补助

  在青田保税仓完税的限上企业,每进口1美元葡萄酒给予0.3元(人民币,下同)的补助;每进口1美元咖啡给予0.2元的补助;每进口1美元其它商品给予0.15元的补助。在青田保税仓完税的非限上企业,每进口1美元葡萄酒给予0.2元的补助;每进口1美元咖啡给予0.15元的补助;每进口1美元其它商品给予0.1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进口商品城公司)

  二、发展品牌一手代理

  对取得国外品牌独家代理权、区域代理权或经销权的限上企业,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该品牌在青田保税仓库完税后进口货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的奖励。国外品牌的商标境外的注册时间须早于2015年1月1日。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进口商品城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培育产品单项冠军

  每年从“主要进口商品”和“新引进商品”两大类中(大宗商品除外),评选出“进口商品单项冠军”和“进口商品新品冠军”各5名,分别给予获评企业每项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具体评定方案由进口商品城公司制定)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进口商品城公司)

  四、鼓励产品首发首秀

  入驻侨乡进口商品城的企业,参加进口商品城公司组团的展会,给予展位费、搭建费80%的补助。国际知名品牌在青田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5%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际知名品牌认定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经济商务局、县进口商品城公司)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限上企业进口货物运输到青田保税仓库报关的,给予境内收货人400元/票的报关补助和3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对入驻侨乡进口商品城的限上企业,货物从青田发往国内各地的,给予物流(快递)费用的5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物流(快递)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发货物流(快递)须为青田物流(快递)网点发出且可验真的单号)。

  咖啡生豆、坚果原料及其它大宗商品不享受本条款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进口商品城公司、县邮政管理局)

  六、扩大优势产品进口

  对咖啡生豆、坚果原料类等产品进口量大(1000吨以上)的限上企业,在青田保税仓完税后,商品在当地进行加工销售的,

  每进口1美元咖啡生豆、坚果原料类等产品给予0.04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进口商品城公司)

  七、鼓励企业贸工联动

  对新引进从事进口货物加工销售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补,在项目投产后的第一个纳税年进行评审,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进口商品城公司、县农旅投公司)

  八、鼓励发展电商直播

  进口商贸企业(经有关部门备案)通过外聘新媒体达人进行电商直播,实现纳统销售额500万元/年以上(含),按支付给主播佣金的15%补贴企业,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运用数字人直播等技术进行直播销售的进口商贸企业,实现纳统销售额500万元/年以上(含)的,按其项目总投入(硬件设备除外)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经济商务局)

  九、开展企业星级评定

  对入驻侨乡进口商品城的企业,每年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规范经营三个方面进行赋分,从高到低依次评定出七星级企业(最高等级)、六星级企业、五星级企业、四星级企业、三星级企业、二星级企业、一星级企业,并按照企业评定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进口商品城公司)

  附则:

  1.本《意见》中有关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向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经县华侨试验区中心、县进口商品城公司、县经济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

  2.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奖补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企业。对虚报、虚增、伪造指标、业绩来骗取政府补贴或奖励,按照谁兑付谁负责的原则,追回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利息,若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本《意见》中有关政策落实,由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且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说明。对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或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4.对新入驻商品城或侨乡农品城(包括侨乡农品城加工储运园区)的企业(按营业执照)在12个月内完成纳统上限任务的,前12个月的补助参考限上企业的补助标准。

  5.相关名称定义:“在青田保税仓完税的企业”是指通过青田保税仓库直接从境外进口,并在青田保税仓完税的企业。“其它商品”指:葡萄酒、进口火腿除外的其他食品及日用消费品(咖啡生豆、干鲜瓜果及坚果、肉类、水产品等其它大宗进口商品不包括在内)。

  6.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田县加快华侨要素回流、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21〕8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新政策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下一条: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来料加工共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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