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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03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接轨温州,打造世界青田,建设幸福侨乡”发展战略,按照“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带动”的思路,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企业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县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全县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进一步提高。到“十二五”末,力争培育2至3家年产值超5亿元、具备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全县建筑施工销售收入、利税、增加值年均递增20%,力争实现全县建筑施工年销售收入25亿元以上,使建筑业成为新的重要产业。

  (二)逐步完善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行业信息体系,形成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体系,增强行业发展竞争力。

  三、政策措施

  (一)培育建筑业骨干和优秀企业。每年评选命名一批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凡上年度建筑施工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和上年度建筑施工销售收入超亿元、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分别命名为“青田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青田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凡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最多的本地二级(含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同等级资质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第一名的,由县政府授予“青田县建筑业企业年度优胜奖”。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总部基地建设,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和改善办公条件。县政府根据规划情况,安排一定用地指标,通过公开出让,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工业化生产、办公、仓储等用地问题。

  1.凡连续2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300万元以上的本地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可在工业园区内帮助企业解决所需的工业化生产、仓储用地,达到园区入园企业产值、税收等必要出让条件的,其土地出让价参照工业用地标准。

  2.对销售收入超2亿元,且连续2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净额500万元以上,且当年的销售收入与税收比上年分别增长20%以上的一级(含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建设部门做好规划选址,国土部门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专项用于解决企业办公、设计、研发、仓储、人才等用地问题。该用地每亩地方税收不低于100万元,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0(含)亩,按土地成本价出让。土地出让后,由于企业经营方面等原因需对该用地进行处置的,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并补交相关费用。

  3.鼓励引入总部企业,引进我县稀缺的具有二级资质以上的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对新引进(外地转注本地)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具备以上同等资质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在县外承揽的工程,该企业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实行跨行业、跨产业的资产重组,加快企业低成本扩张,加强与有投融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扩大承包范围,扩大劳务输出,实现在市场、管理、技术方面的优势互补。鼓励部分低资质企业整合要素,联合做大做强,提升企业资质,提升行业竞争力。鼓励县内外优秀企业参股或控股改造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筑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四)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建帐建证,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规范成本核算,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日人工工资单价可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丽水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依据计取,据实列支。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结合青田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市场。我县建筑业企业应积极参与县外建筑市场竞争,县直各部门应为开拓县外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施工销售收入一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的,且占当年企业建筑施工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县政府命名为“青田县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

  (六)建立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创“优质工程”和创“文明标化工地”活动,提高企业形象。本县企业建造师承建的项目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标化工地”的,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对建造师和企业予以加分。

  (七)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按实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国家一级建造师)。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加强职工职业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建筑业企业建筑基础技工培训机构,帮助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建筑企业创建建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自2014年起,对前两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业企业注册,转注到我县的一级建造师,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待项目结算完成,且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税收的,由县财政给予建造师项目完成产值额千分之一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单项合同预算价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由县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人,通过年度一次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每个工程类型的固定下浮率及年度预中标候选人,工程发包时在预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对象为丽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的B库施工企业;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管理,由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采购人,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配套服务单项目收费10-50万元的设计、评估、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规划编制等进行一次性年度定点采购,项目业主在定点单位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本地企业建造师在本县范围内承接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计入在建工程记录;本地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本县范围内承接监理服务费20万以下的工程不计入在建工程记录;严格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的审批程序,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本地企业具备相应资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本地企业;逐步完善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及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建筑行业信用体系。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担保。

  (十)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府办、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地税)、国税、监察、资管办、国土资源、审计、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安监、金融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形成全县上下共同关心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建筑业发展。

  四、奖励政策

  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用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开拓市场、资质晋升等方面的奖励。

  (一)设立建筑强县建设功勋奖。对销售收入超2亿元、当年实际上缴税款地方所得部分净额500万元以上、且当年的销售收入与税收比上年分别增长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销售收入和税收各50%的权重评出前三名,对每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奖励100万元。

  (二)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首次获“青田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首次获“青田县建筑业优秀企业”、“青田县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获“青田县建筑业企业年度优胜奖”的,奖励企业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开展“双创”活动。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丽水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青田县优质工程“剑石杯”,分别奖60万元、20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和“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1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四)对施工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12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

  (五)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承揽本县境内的业务,年终将实际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按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六)对在县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本县缴纳且能独立核算成本收益的建筑业企业,按该企业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五、附则

  (一)本意见享受对象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青田县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于次年初一次性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三)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157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上一条: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阀门产业振兴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3)的通知
下一条:青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钼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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